各县(市、区)政府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加强与临近省(或我省其他地级市)辖县(市)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加大接壤地区乡镇、村庄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争取建立防范非法资金的日常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工作的预警、防范、打击和惩处力度,遏止非法集资活动的生存空间,保持对惩处非法集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及时、准确地做好案件性质的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监管机构要恪守职责,及时依法合规地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凡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于认定困难的,报市联席会议认定;市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工作责任与程序。
1、对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及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市的跨市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所在地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地区或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市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证据证实已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密切配合,迅速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后续处置和善后工作。一是公安部门要有效控制案件主要人员,防止其携款潜逃、造成资产流失;二是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查清非法集资单位的情况,特别是集资金额、流向和涉案人数等;三是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做好资金的控制工作,防止资金流失;四是司法部门要及早介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从严从重处理。
四、认真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监管机构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活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工具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落实。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宣传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