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部分“五险合一”新报表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26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经研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目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简称“四险”)与医疗保险使用的部分报表进行了整合。现就启用部分“五险合一”新报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本次整合的报表仅限于参保登记与费用征缴方面,主要涉及五个险种的单位信息登记与变更、个人信息登记与变更、参保人员增减与工资收入申报的内容。新报表的数量为八张(表样见附件),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与之相关的“四险”与医疗保险各自使用的旧报表即日起停止使用。
二、 考虑到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在经办模式与方式方面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企业、简化流程、实用有效的原则,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本辖区参保单位上报新报表的份数自行规定。
三、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接此通知后,应尽快对本辖区参保单位进行新报表使用方面的培训,指导其规范填写新报表。同时做好新报表使用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 为帮助参保单位正确填写新报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除统一印制新报表外,还印制了新报表填写说明与指标解释。参保单位可到社保经(代)办机构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劳动保障网(http://www.bjld.gov.cn/)进行查询下载。
五、 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推行新报表使用过程中遇有问题时应及时上报。
附件:新报表表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表 号: 京劳社统保险5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9]40号
填报单位(公章): 有效期至:2010年1月31日止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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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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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户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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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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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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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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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户开户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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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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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营(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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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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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户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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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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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 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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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照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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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户开户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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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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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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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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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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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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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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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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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成立信息
| 批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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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缴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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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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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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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转非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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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批准征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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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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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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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期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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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期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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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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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期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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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期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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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
| 姓名
| 所在部门
| 联系电话
| 竣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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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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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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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保险情况
| *险种
|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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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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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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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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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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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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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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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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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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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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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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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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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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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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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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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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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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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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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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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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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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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登记证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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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政区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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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险缴费所属经(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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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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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缴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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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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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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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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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表 号: 京劳社统保险6表
制表机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单位(公章): 批准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京统函[200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