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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信标内容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信标内容的补充规定
(建筑[2009]256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资信标评审,对创建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实行鼓励政策,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中,增加资信业绩作为加分评审因素。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资信标的设置主要包括工程业绩、良好信用业绩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评标时,资信标中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业绩和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供的内容为准。
  三、施工企业应在开标3日前对本单位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进行核对和补充。因投标人原因未核对发生遗漏的不予补正。
  四、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工程奖项对应正项目经理加分,获奖的工程应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在同一工程获多项工程奖项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最高奖项。
  承建过的同类工程业绩对应企业加分,工程业绩不重复计算,只选择最高分。
  不良信用记录重复计算。累计超过3分的按3分计算。
  五、中标后,如中途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被更换后在该中标项目竣工交付前其所获奖项再次投标时不予考虑。
  六、企业同类工程业绩、天津市建筑业诚信企业奖项可重复使用。其他奖项仅限使用一次。
  七、良好信用业绩和不良信用记录有效时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颁发证书、文件年份为准。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信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资信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1、企业工程业绩
  在津承建过的建设项目与招标项目同类工程,1分。
  2、企业良好信用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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