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09﹞152号)
各区、县再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市政府指示,为贯彻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局令2007年第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发[2007]52号)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2007年第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发[2007]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由南京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再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三条 备案部门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各区、县再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再生资源管理情况,向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登记领取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第五条 备案登记证明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号共12位数,从左至右由地区编码、年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地区编号(6位数)、年号(2位数)为备案年份的后两位数,顺序号(4位数)从0001到9999按顺序编排(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