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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登记和商标注册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帮助合作社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指导合作社规范商标使用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合作社的品牌信誉。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建设。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规划安排各项支农资金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要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各项农业建设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供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

  (六)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工作,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试点工作,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法和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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