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包企业要及时掌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劳务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的有关规定。每月5日前将上月企业用工情况汇总上传至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和区、县建管站。
四、工程计量要求
1.总包企业应督促劳务企业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以任务书的形式明确每名农民工或每个生产班组应完成的工作量。每月底之前,劳务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劳务企业负责人、劳务队长、农民工本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报总包企业项目部备案,作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依据。
2.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劳务分包合同各项费用组成进行分解,剔除辅助材料、中小型工具等相关费用,根据市场劳务单价和农民工本人技能水平确定每名农民工的工日单价或应完成工作量,做到农民工、劳务队长、劳务企业、项目部四方清楚。
3.劳务企业现场劳资员负责本劳务队农民工考勤和完成实物量的记录及有关方的确认工作。
五、工资支付要求
1.总包企业农民工管理部门、项目部对劳务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表核查无误后,由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足额拨付到个人帐户。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清月结,即每月每名农民工应得工资清楚无争议。有争议的,必须在下一月度内予以解决,不得拖延。
2.总包企业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本人,劳务企业不得截留、克扣。
3.因农民工随身携带现金或工资卡(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委托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代为集中保管。
4.农民工要求现金支付日常生活费的,数额由总包企业、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代表共同商定。农民工收到工资后应签字确认。
六、落实监管责任
1.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2.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协调力度,采取典型引路、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单位做法,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