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意见申请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基本比例尺1:500的建设项目半径500米地形图;
(五)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七条 改建、扩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申请人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基本比例尺1:500的建设项目半径500米地形图;
(五)改建或者扩建工程规划涉及施工图索;
(六)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向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涉及国家事项建设项目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