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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九年四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中划定的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在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需要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

  (二)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度假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了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和军工企业的安全,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周边一定距离划出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四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家保密、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事机关,应当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新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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