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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大排查大整治牵头单位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行业分工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别由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开展工作。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道路交通安全由县公安交警大队牵头;水上交通、客运站场、铁路交通、交通工程建设和危险路段安全由县交委牵头;煤矿安全由县煤炭局牵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由县安监局牵头;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民爆器材安全由县商委牵头;市政设施和建筑安全由县建委牵头;电力、燃气和工业企业安全由县经贸委牵头;消防安全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农机、病险水库和水利工程安全由县水务局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由县质监局牵头;地质灾害、危房及拆迁安全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学校安全由县教委牵头;渔业安全由县农业局牵头;医疗机构安全由县卫生局牵头;旅游安全由县旅游局牵头;林业安全由县林业局牵头;按照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由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次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并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及时治理。各乡镇、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当场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企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并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督办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仍违规冒险生产作业的,一律实行上限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按程序强制关闭。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对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罚,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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