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全省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本表的统计范围为全部煤炭经销企业、年耗煤5000吨以上最终用户;
  2、表中“购进来源合计(g00)”应与“运输方式合计(y00)”相一致;
  3、煤炭经销企业填写“购进来源”、“运输方式”、“销售去向”及“企业库存”,年耗煤5000吨以上最终用户填写“购进来源”、“运输方式”、“最终用户消费量”及“企业库存”;
  4、上报时间:各省辖市煤炭经销主管部门按照“煤炭经销企业”和“年耗煤5000吨以上最终用户”分别汇总后,于月后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Excel格式)上报省经贸委煤炭处;煤炭经销企业、年耗煤5000吨以上最终用户的上报时间由所在地煤炭经销主管部门确定,省直属煤炭经营企业于月后12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Excel格式)直接报省经贸委煤炭处。

  附件3:基层报表
  经销企业煤炭产品(商品)省间销售情况
  表    号:P702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法人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07〕169号
  2008年 1-   月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煤炭经营资格证号码:□□□□□□□□□□□□□□ 计量单位:吨
销往省份代码销售量到达最终消费地区的运输方式分类
铁路直达汽车直达水陆联运
合计秦皇岛港天津港京唐港黄骅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锦州港营口港枝城港武汉港长江各港大运河各港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合计00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2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出口7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