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产畜牧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有:1、水产养殖:海水水生动物饲养工、海水水生动物繁育工、淡水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水生动物繁育工;2、畜禽养殖:家畜繁殖员、家禽繁殖员、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3、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获得由有资质单位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水产品加工:鱼糜及其鱼糜制品加工工。培训时间15-30天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职业技能、农业中专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农业技术、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水产畜牧兽医技术,就读一个学期以上,完成规定内容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参照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生活费基本标准,按每人每学期40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由扶贫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实施;技工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职业技能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农业中专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农业技术由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实施;水产畜牧兽医中专学校招收返乡农民工学习水产畜牧兽医技术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补贴办理程序:定点培训机构、学校向县级以上有关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培训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学校。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的报告;
2.参加培训的返乡农民工花名册;
3.返乡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5.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7.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支持参与家园建设
第二十条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返乡农民工投工投劳兴修小型农田水利、修建村屯道路、开展植树造林等,每日工作8小时并完成水利、交通、扶贫、林业等部门认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每人每天给予50元工资性补助。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折算为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修建小型农田水利由水利部门实施;修建村屯道路由扶贫部门(贫困村)和交通部门(面上村)实施;植树造林由林业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由返乡农民工所在的村民小组记录每天工作时间和完成的工作量并由小组长核实签名盖章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天。
第二十三条 参与家园建设工资补贴办理程序:村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参与家园建设的返乡农民工向返乡农民工所属地的县级以上水利、扶贫、交通、林业等有关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返乡农民工。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告;
2.返乡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4.参与家园建设完成的工作量记录及有关证明材料;
5.村民委员会公示材料;
6.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各项补贴的办理工作,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见附件7),并将享受政策情况在《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上记录,确保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工程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经办机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账,健全会计账目,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全部资金,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在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1.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种植项目认定标准
2.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养殖项目认定标准
3.部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4.返乡农民工参与村屯道路建设项目认定标准
5.返乡农民工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认定标准
6.返乡农民工参与植树造林项目认定标准
7.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台账
附件1
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种植项目认定标准
一、规模种植标准的界定和补贴标准
(一)粮食油料作物
返乡农民工1人(或返乡农民工所在农户),利用自己的责任田(地)或承包别人田地(签有转包合同),比上年新增种植粮食油料作物(含马铃薯)面积4亩以上(含4亩,1种作物),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二)经济作物
甘蔗、蔬菜、烤烟、木薯、水果(含果用瓜)以及其它经济作物:返乡农民工1人(或返乡农民工所在农户),利用自己的责任田(地)或承包别人田地(签有转包合同),比上年新增种植面积5亩以上(含5亩,1种作物),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食用菌:返乡农民工1人(或返乡农民工所在农户),利用适宜场所种植食用菌,比上年新增1200平方米以上(含1200平方米,折合3亩,袋栽以20袋折1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种桑养蚕:返乡农民工1人(或返乡农民工所在农户),利用自己的责任田(地)或承包别人田地(签有转包合同),比上年新增种桑面积3亩以上(含3亩),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三)植树造林
返乡农民工1人,利用自己或承包别人的山地,规模造林在10亩以上(含10亩),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四旁植树每株补助2元(含种苗费),累计补助不得超过2000元。
二、验收标准
(一)蔬菜、食用菌:种下1个月后,生产管理正常,作物生长良好,返乡农民工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在当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批准。
(二)粮食油料作物(含马铃薯)、甘蔗、木薯、蚕桑、烤烟、水果(含果用瓜)以及其它经济作物:种下2个月后,生产管理正常,作物生长良好,返乡农民工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在当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批准。
(三)规模造林:定植1个月后,返乡农民工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成活率在85%以上,在当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