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季节加价政策。工商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年第三季度(即七、八、九三个月)实行季节加价,其中:工商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加价0.05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加价0.10元。其收入作为企业营业收入。
五、市自来水总公司销售的自来水和自备水厂转供的自来水按上述到户价格执行后,必须如实按政府规定向有关部门上缴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等相关收费,不得擅自截留、挪作他用。
六、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减轻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负担,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年内对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凭相关证明,采取先收后补的办法,每户一次性补贴30元。凡是在2009年4月1日-12月10日期间被民政局确定的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来水用户和被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自来水用户,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市级特困职工证明或低保金领取证、缴纳水费发票,于2009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前,到所属供水单位领取补贴。
七、自来水价格从2009年4月1日起调整。4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收费按调整后的价格计收。
八、自来水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各有关部门及供水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南京市自来水(含自备水)价格表
南 京 市 物价 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表:
2009年南京市自来水(含自备水)价格表
类 别 | 供水价格 | 城市附加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到户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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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 第一阶梯 | 1.24 | 0.06 | 1.30 | 0.20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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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 1.86 | 0.06 | 1.30 | 0.20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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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 2.48 | 0.06 | 1.30 | 0.20 |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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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 | 1.42 | 0.08 | 1.50 | 0.20 | 3.20 |
工商服务业 | 1.57 | 0.08 | 1.55 | 0.20 | 3.40 |
特种行业 | 2.65 | 0.10 | 1.65 | 0.20 | 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