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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2009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2009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宁价工〔2009〕69号)


市市政公用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9年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由1.12元/立方米调整为1.24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35元/立方米调整为1.5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2.13元/立方米调整为2.65元/立方米。调整的供水价格中包含原省专项费的0.02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5元/立方米调整为1.5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50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0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到户价格由4.10元/立方米调整为4.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我市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有关规定仍按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执行。
  三、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办法。非居民生活计划内用水量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收费;超计划部分用水量的供水价格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加价标准为:超计划10%(含10%)以内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1倍加收;超计划10%且不超过20%(含20%)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2倍加收;超计划2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3倍加收。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计划由市供水节水管理部门核定,报市物价局备案。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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