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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考核年度内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提出监察建议,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第一次发生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记录档案》中予以登记。
  (二)第二次发生的,按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待岗培训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个月。期满后,责任人提出重新上岗申请,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对其进行党纪和法规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三)第三次发生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岗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法部门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担任领导职务的予以免职。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不受第六条规定出现次数的限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及时抄报人事、政法等部门,确保应该离岗培训的予以培训,应该组织处理的给予组织处理。本条所说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是指造成重大事件,在全国全省有很坏影响的问题。
  第八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不作为、乱作为受到追究处理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规定向系统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各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记录档案》,每一起投诉举报要登记造册。每半年对受理不作为、乱作为进行汇总分析,为领导决策和健全完善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省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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