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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冀工商[2009]25号 2009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加强对全省工商系统广大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不作为是指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乱作为,包括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址,将投诉不作为、乱作为举报作为重要信访问题予以受理,要建立专门的受理投诉举报档案,单独管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后,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内容不详实,情节轻微的,责成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了解处理,本级予以督查督办;对反映投诉线索比较具体,问题严重,内容详实,影响恶劣的,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自查并纳入办案程序,监察室主任要提出具体的调查意见报纪检组长和局长批准,然后组成调查组,认真进行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凡是受理了不作为、乱作为的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到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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