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各区县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面沉降控制职能,把地面沉降控制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要按照全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地面沉降控制方案的落实。要落实本区县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专项资金渠道,推动本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要加强地面沉降控制队伍建设,配备一定素质的专业技术骨干,以适应地面沉降控制工作长期深入开展的需要。
(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地面沉降联动控制工作。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地面沉降控制工作。
市物价部门要理顺各种水源供水价格,逐步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使地下水的使用成本等于或高于自来水(地表水),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抑制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
市建委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对城市建设基坑排水的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对未落实基坑排水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制度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严格核定控制基坑疏干排水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基坑排水、地下空间开挖、大面积堆载等工程建设对地面沉降产生的影响,预防和减少工程性地面沉降。市建委要加强供热管理力度,大力推进集中供热,严格控制地面沉降区内的地热水供热规模,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地热水供热中的地面沉降控制工作。
市建委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市财政局要多渠道安排专项资金,为地面沉降控制措施的实施提供资金保证。
市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编制全市雨洪水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城市规划中地面沉降的管理,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建筑容积率,使由于高层建筑重压引发的地面沉降降到最低。
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要加强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大取用地热水的回灌力度。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制定控制地面沉降实施方案,做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使用原则,积极推进水源转换工作。抓紧拟定《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推广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技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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