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取得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假发票之所以泛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会存在对假发票的需求。按照总局要求,对纳税人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要坚决进行治理整顿,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对虚假发票使用者进行严厉打击,使假发票无市场需求,从而遏制假发票的生产、销售。
四、工作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采取受理检举、暗访、突击检查、逆查、系统内发票比对和发票对象协查等多种方式获得案件来源,力争找出使用虚假发票及制售假发票的相关线索,进一步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各级稽查局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向税务机关检举使用虚假发票和制售假发票案件线索的,要有案必查,经查证属实,对检举人应参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地税发[2007]53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工作安排
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各级地税机关2009年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假发票数量多,金额大的行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打击取得使用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1至2月)
1.各级地税机关稽查、征管、发票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利用各种信息,多渠道梳理案件线索,确定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
2.各级地税机关可采取查前培训等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假发票的鉴别能力。
3.2009年2月底前,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发票的政策法规进行宣传,使公众知晓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参与打击使用虚假发票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3至10月)。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梳理出工作思路和摸排出突破线索,集中统一行动。要突出重点,对使用虚假发票行为进行深入整治。3至6月份要统一组织对交通运输业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7至10月份组织对建筑安装、餐饮服务、商业零售业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