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统计对象有责任配合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有义务如实提供或填报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或者其他统计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原始台帐、建筑能耗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
(三)干扰或阻挠统计工作人员行使统计监督职权的;
(四)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表的。
第十二条 受委托承担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统计实施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在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或者漏报建筑能耗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擅自使用、公布或者泄漏其所掌握的能耗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对省本级及示范城市辖区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源审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能源审计的对象包括区、县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学校园,以及各类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