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突出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深化就业服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乡基层就业岗位,鼓励农牧区基层和城市社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问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切实做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认真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09〕9号)精神,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牧民转移和稳定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服务及职业培训。加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镇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省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全面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精神,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以及各类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技能就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积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牧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订单、定向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技能培训的要求,认真进行培训机构资质审查,对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培训机构坚决不能纳入政府培训项目的实施范围。要特别注重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管,以就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逐步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的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措施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