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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268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代码

行业代 码

种类代 码

发票名称

版面金额

文字

联次

3

049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无(机外票)

中英文

单联


  票样见附件1。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印制及印制计划报送。

  1、我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条形码规格为:30mm×6mm,隐含的信息为发票号码。

  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每年6月30日前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当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 ,每年12月31日前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下一年度上半年印制计划。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收到用票单位报送的印制计划后,应及时层报省局。

  (二)发票领购、缴销、验旧。

  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统一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申请办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的领购、验旧、缴销等工作。

  (三)报表格式及报送。

  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按季向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 “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的纸质报表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的电子数据。“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应分设区市级分类统计。

  2、各设区市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地区“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的纸质报表和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的电子数据。

  3、上述三种报表的格式按照国税函〔2007〕1021号文件执行,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各种报表应单独分别打印,不能几种报表打印在同一张纸上。

  (四)对作废发票数据的管理。

  由于发票破损、打印错误等原因而需重开的,原发票应作作废处理,但作废发票的数据必须体现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中,其中“保单号码”、“险种名称”、“保费金额”栏目为空。

  (五)其他。

  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内部管理制度,以加强专业发票管理,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发票丢失、损毁等问题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我省现有票样和方法实施。

  三、税收管征。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税收管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直向上级局报告。阿

  附件: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机外票)

  2、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 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表一 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份
序号所属区机构名称发票代码期初数量领用数量使用数量作废数量期末数量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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