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湾头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韶府[2008]18号)
湾头水利枢纽是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函[2007]40号)确定的北江中上游防洪工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水利厅《关于韶关市防洪规划报告的批复》(粤水资[1997]105号)确定的北江中上游防洪枢纽工程。为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要求,现就湾头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一)工程占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具体范围以项目设计需要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淹没区范围:涉及浈江区新韶镇、仁化县大桥镇正常蓄水位65米(珠基,下同)以下的正常淹没区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临时淹没区,包括设计居民迁移线以下自湾头坝址直至上游大桥镇高夫坝村,总长14.5公里。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区域自湾头坝址至上游大桥镇高夫坝村总长16.5公里。具体范围以项目设计单位确定并设置界桩为准。
水库回水计算成果和淹没区范围的地形图发至淹没区所在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湾头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迁移线以下及界桩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土地征用线以下不得开荒及新种各种林木、果树、茶、药材等植物。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人口自然增长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开招用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迁入人口。
(三)违反上述规定,乱占、乱建、擅自开发土地和抢种的,不作任何征地补偿;强行迁入人口的,不作移民身份进行安置。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