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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12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补征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确如下:
一、
二月下旬省局将对征管信息系统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新的标准进行修改,并下发补丁升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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