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通信线路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8〕2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究,现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省内通信线路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款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列举如下。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设备名单
(一)移动设备:交换机(含端局、关口局、汇接局、分组网、智能网)、移动通信设备(收发信基站、直放站)、天馈线及辅件、铁塔及铁件(角钢塔、钢管塔、抱杆、走线架、H杆平台、避雷架)。
(二)数据设备:LMDS设备、固话交换机、智能网设备、前置交换机、VOIP网关、VC网关、VOIP网守、VC网守、MCU、ATM交换机、FR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三层交换机、服务器、宽带接入服务器、软交换设备、CMTS、PDH光端机、FSO、尾纤、光纤收发器、5.8G设备、ATM接入复用器、窄带V5设备、PCM设备、DSLAM、IAD、以太网交换机、协议转换器。
(三)传输设备:微波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包括:ADM设备、光端机、波分设备、ODF(光纤)/DDF(数字)配线架、中继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稳压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动力及环境监控设备、蓄电池(组)、开关电源、UPS、配电箱、发电机/油机。
(五)通风设备: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机)盘管、过滤器、风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