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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申报模块启用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申报模块启用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地税函〔2008〕22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预缴申报时期已近,新税法预缴申报涉及税率调整、申报表更替、总分机构纳税人预缴方式改变等事项。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下发后,省局紧急抽调人员,组织对征管系统和对外服务系统涉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模块进行相应的修改。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除了启用新的预缴申报表、修改基本税率外,还新增了总分机构信息维护模块、改进完善了应税所得率核定模块原有的功能、规范了申报数据的采集、理顺了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必须执行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仍执行旧的申报模块(07年版,也作了部分修改)。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的有关操作手册、业务需求文档即将下发各级税务机关使用,鉴于新旧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业务流程变化较大,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准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户应税所得率调整维护。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闽国税发〔2008〕5号文调整了全省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并规定今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不得再采用带征率等其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闽国税发〔2008〕5号文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核定征收纳税人进行逐户清理,调整确定应税所得率,并按下列方法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维护。应税所得率的清理调整事项工作量大,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应妥善部署、责任到人,按月预缴的必须在1月31日前调整到位,按季预缴的要在3月31日前完成。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前,清理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数据应在“管理服务子系统(二层)-税基管理-企业定额申请审批-应税所得率核定”中进行调整维护,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后,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数据可在后台自行链接;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启用后,有关应税所得率维护应改在“税基管理(三层)-日常管理-应税所得率(征收率)核定”中进行,并可实现批量修订。各市、县(区)地税机关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征管系统中应税所得率的调整维护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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