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受理专用章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职能部门统一使用部门行政受理专用章。该印章是该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务的唯一专用章。
6、限期办结制。各部门要对外公布行政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时限。依法应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依法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
7、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对于关系到全市、全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时知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督办,启动特事特办机制,加快审批进程,实现快捷高效办理。
8、统一收费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通过银行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代收或通过刷卡机收费,收入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9、效能监察制。监察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立投诉受理室或行政监察管理窗口,及时受理办事者对办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服务工作的投诉,并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督,对进驻部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和审批业务进程督办。
10、绩效考核激励制。建立管理考核机制,对各进驻部门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服务绩效综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服务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评议机关活动以及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评先创优的重点考评因素。
(三)健全行政服务的监管体系。
1、通过“两横”,加强对横向单位的监管。通过市、县(市、区)人大、政协,以及监察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对本县(市、区)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管,重点加强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的监管。
2、通过“两纵”,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管。市级行政职能部门对下放、委托或转移给县(市、区)的许可项目实施监督及后续监管;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对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社会监督员制度。聘任具有良好政治法律素质、社会责任感强、作风正派的社会人士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社会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效开展社会监督。
通过多层面的监督检查网络,防止行政审批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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