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拓宽服务功能。结合当地实际整合资源,将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改办、政务公开办等与审批和招商有关的临时机构挂靠在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运行模式。
5、理顺外部关系。各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人事关系不变。原在部门办事大厅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统一到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因特殊情况需保留的部门办事大厅或暂不纳入或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部门须报本级政府批准,实行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与经允许保留的部门办事大厅、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构成统一的市和县 (市、区) 两级政府分级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服务系统。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但有业务指导和监督功能。
6、保障建设经费。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涉及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管理运行等经费,同级财政应列入预算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落实人员、场地、经费,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1、一门受理制。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单位本部或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设置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窗口充分授权,赋予受理、初审和部分审批权。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授权窗口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窗口统一受理后,由本机关内部其他职能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并由窗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需要本机关内设的多个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牵头协调办理。
2、联合办理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相互关联的重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协调会议或组织联合办理,促成关联事项的高效办结。
3、代理服务制。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窗口,代理员实行聘任制,工作业绩与绩效挂钩。一是对关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代办,并实行全程督查;二是对市场准入类事项的行政许可由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窗口代为办理,组织协调,跟踪落实项目的办理情况。
4、窗口首席代表制。各进驻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首席代表(由部门中层在职干部担任),并赋予其对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协调催办和管理权、即办类事项的最终许可权。窗口首席代表依照本单位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程序及规范审定行政许可事务,协调督促有关人员审定行政许可事务、颁发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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