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是推进阳光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服务中心推行政务公开,健全审批公示制度,坚持“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办法、办事结果,为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公正透明运行提供了阳光平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运行模式的一项创新,是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的调整组合,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法定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权限不变,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市政府和各部门原授予各县 (市、区)的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不变。
(二)集中办理。实行“两个集中”机制,形成统一的行政服务平台,对外提供“一站式”办公,推行“一条龙”服务。“两个集中”:一是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事项集中进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二是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整合单位内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在一个“窗口”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
(三)公开透明。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受理办理和协调督办机制,构建公正、透明、廉洁的政务运作机制。
(四)信息共享。推行电子政务,加快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五)便民高效。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检验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质量的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1、统一机构名称。将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活动的服务场所统一称为“行政服务中心”。
2、明确机构定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本级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对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
3、健全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力度,县(市、区)一级中心主任应由县(市、区)委或政府办公室的副主任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