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四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通告
(韶府[2008]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四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小旅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四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四小”场所必须符合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四小”场所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要求自行整改:
(一)凡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库、居住合一)或其他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业停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