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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2008韶关迎奥运“创卫杯”龙舟赛的通知


  (一)每队设领队1 人、教练1 人、划手20人、鼓手1人、舵手1人、替补2人,共26人。

  (二)运动员要求穿统一服装。

  六、运动员资格

  (一)年满十八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

  (二)能够游泳200米以上的男、女性均可。

  若不符合参赛资格者,责任自负,请自行办理比赛期间的伤病意外事故保险。

  七、竞赛办法

  (一)大会统一提供标准龙舟,各队自带划桨。

  (二)用抽签办法决定编组和航道。分组后,每组进行三轮的换道比赛,以三轮比赛的时间累计成绩,时间少者名次列前。若成绩相同,则以其中一轮比赛中成绩最佳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三)各队队员登舟后不得替换人员。

  (四)起航前,龙舟(龙头)前沿必须在起航线上取齐,主动按裁判员要求调整龙舟位置,不服从或拖延时间者黄牌警告作犯规一次,三次黄牌警告,取消比赛资格。

  (五)出现抢航后,裁判员召回龙舟到起航线重新起航,每轮比赛起航总数不超过三次。任何队在该轮比赛中出现二次抢航者,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凡在第三次起航时抢航者(不管该队第几次抢航)取消其该轮比赛成绩,裁判员不再召回,照常比赛,此时任何一队不论何种原因延误起航者,责任自负。

  (六)比赛龙舟自始至终应按规定航道划行,龙舟任何部分不得超越本航道干扰阻碍其它龙舟,如发生串道但未干扰、阻碍其它龙舟,而立即划回本航道者,可不判犯规。

  (七)比赛时龙舟必须从本航道(两艘终点船之间)通过终点线,龙舟(龙头)前沿部分(不含须和角)到达终点时即为划完全程。

  (八)各轮比赛龙舟到达终点后应立即从比赛航道外划回起点处,准备下一轮的比赛,有意拖延时间者判犯规一次。

  八、奖励

  (一)比赛奖励前八名。

  (二)奖励办法:

  第一名10000元 第二名8000元  第三名7000元

  第四名6000元  第五名5500元  第六名5000元

  第七名4500元  第八名4000元

  (三)获得前8名的单位颁发奖杯一座。

  (四)其余颁发纪念奖牌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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