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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58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2006年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了《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6]195号)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分期或一次性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

  有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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