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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2008)


  第七条 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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