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建认养人直接负责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五)认建认养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认建认养人的责任和权利
(一)认建认养人的责任
1、保证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园林设施不受恣意破坏;
2、全面负责公共绿地内绿化植物、园林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
3、负责公共绿地内的卫生管理和保洁。
(二)认建认养人的权利
认建认养人除按协议内容完成认建认养管理责任外,可享有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竖立标志权和绿地冠名权。标志牌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统一审定,绿地冠名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由认建认养人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
(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认建认养人就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对认建认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建认养人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
(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认建认养人颁发认建认养证书,统一制作标明认建认养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认建认养内容的标志牌,并设立在认建认养区域的适当位置。
第七条 认建认养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包括
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协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等。
第八条 认建认养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认建认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改造、养护管理及园林树木养护管理的开支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九条 认建认养期限与经费标准
(一)认建认养协议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五年。认建认养人有意向延长的,可续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