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应在出让公告中约定以下配建要求:
(一)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积;
(二)配建时限;
(三)收购价格(按市造价站公布的上年度同类型结构房屋单位造价加3%的利润)。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项目用地竞得企业资料送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配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土地出让公告,代表市政府与项目用地竞得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
第九条 配建企业应依据土地出让资料及配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及配建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交接手续按配建合同约定向配建方支付配建房屋收购费用。
支付方式可分两种:
(一)廉租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配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前,配建方应按土地挂牌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结算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验收资料,按工程实际结算价将工程款支付给配建方。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凭相关资料办理配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