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发〔2008〕62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此文之前,已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在6月1日前可允许其重新申报;申报税款已结清的,应按《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