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64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一)调整平均预征率。从2008年5月1日起,我省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2%-3%、非住宅及别墅4-5%,各地在幅度内确定当地适用预征率并上报省局备案。
(二)推行单项预征率。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根据售价及工程建设总投资预算,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在每次预收房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预征率,以此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监督管理,通过与营业税税款入库数据比对等方式监控税源,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加强清算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清算项目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征土地增值税。对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项目应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清算的按税收征管法第
62条进行处罚。对纳税人不进行清算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处罚。对税务机关通知办理清算申报而拒不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