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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筹建两种方式。廉租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统一由市建设局聘请专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配建项目除外),承租人按应缴物管费50%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在上缴租金中安排返拨。新建廉租住房小区要求按总建筑面积8-10%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出租,收取租金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及维修基金的不足。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全名制诚信申请,“三审核”、“两公榜”、按序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合同证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供的查档证明(凭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评议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三)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网站、建设局网站及《韶关日报》(免收公告费)公示15个工作日。

  (四)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诉。

  (五)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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