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实行租金补贴方式的,租金补贴额度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进行补贴;市区市场平均住宅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每两年核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住宅租金标准的80%进行补贴。

  第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标准按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现有成员人均10m2以上,每套50m2以内安排。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直管公房租金为基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政府补助50%,承租人实缴50%;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政府补助40%,承租人实缴60%。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增值余额;

  (三)市区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省财政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五)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新建、收购、改建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单位投资并按照政府规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房面积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对廉租房的开发建设和购置,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房的建设用地,应当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工作便利,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