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人均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持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廉租房保障统筹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物价、统计、金融、税务、区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租金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