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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辖三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2)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时收取)。

  2、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税费:

  1)契税;

  2)耕地占用税。

  (四)流转双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本: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项目建设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5、村民代表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确认);

  6、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7、《地价评估报告》;

  8、拟流转的宗地图件;

  9、草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五)属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的,并凭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土地交易机构按现行的土地交易程序办理流转手续。

  (六)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土地价款后,十五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前使用者签订的流转合同、经营项目批文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地价评估,评估地价经审核备案后,流转双方根据不同流转方式草签相应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流转手续。

  (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必须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由再次受让人继续履行原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地税部门核定土地转让增值税,转让方向地税部门缴清增值税、受让方缴清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批准文件,合同生效。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流转程序:

  (一)对转制企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统一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印制的文本。合同对土地用途、座落、面积、租赁期限、使用条件、租金标准、缴纳时间、违约责任等必须作出明确的规范约定。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后,土地租赁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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