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学划定城市规划区,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和管理。
划定城市规划区,应当考虑城乡统筹的要求,满足规划控制和依法实施管理的需要,包括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布置的各类基础设施、各类需要规划保护的区域、江海岸线以及其他因城乡建设和发展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设区市的城市规划区宜覆盖市所辖区的行政区域,县级市和县城的规划区宜尽可能覆盖县(市)的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的规划内容和深度应当适应规划控制和管理的需要,并且能够为编制下一层次的规划提供必要依据。
4、合理确定规划年限,统筹安排规划实施时序。
本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规划期为2030年,并对2020年的规划内容作出阶段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自编制年起5年左右。规划应重视对不同阶段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更新的时序安排,加强对发展过程的引导和调控。
近期建设规划要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加强对土地储备和经营、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公共财政和市场投资等方面的规划引导;结合人口分布和就业岗位分布,合理布局各类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提出规划引导和保障措施;明确旧城更新的原则和规划要求。
5、统筹市县域空间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设施配置。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包括市、县域总体规划的内容。规划应对市、县域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点体系、产业空间和各项设施进行综合部署,对乡村地区空间发展提出明确的规划要求。
规划既要统一布局市、县域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还要尊重城、乡在产业发展、人口构成、人居、社会文化、风貌特征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特色和差异,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集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满足农村地区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根据资源特点和保护自然与人文环境的要求,划定禁建区和限建区,并明确相应的空间管制要求。加强对重要环境要素、沿海、沿江、滨湖岸线、风景名胜资源、生态敏感地区等的价值评估、保护和控制,明确长远的规划控制要求。
6、深化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强交通与土地利用的衔接互动。
明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各种交通方式,加强城市内外交通以及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统筹组织和相互衔接。充分发挥交通对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空间集聚的引导作用。关注轨道交通和交通枢纽、站点建设对市域空间布局和城市发展的影响,加强其与沿线土地利用特别是站点周边用地、城市路网、公共交通的整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