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以及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局)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纳入车辆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年检)及机动车转籍、过户检验的内容。
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
盐城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