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自治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新政办发〔2009〕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35项目标的重点任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近年来,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积极努力,开拓创新,强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涌现了一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起到并发挥了示范作用。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82号)精神,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经过自查、评查、抽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决定对自治区公安厅等10个自治区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伊犁州发改委等32个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办等2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法制机构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向深层次、高质量发展,为开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自治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42个)
附件二:自治区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22个)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自治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42个)
自治区区级机关(10个)
公安厅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信息产业厅
水利厅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