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新墙材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认定办法按《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粘土砖瓦企业关停整顿力度。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今年5月1日起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还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开展禁止使用粘土类墙材制品(简称“禁粘”)城区试点工作,2009年完成淮阴区城区“禁粘”工作。2010年完成清河区、清浦区、涟水县、楚州区城区“禁粘”工作。
四、实施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的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县城区以上城市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到2010年,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节能运行监管完成节能4万吨标准煤。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
(二)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从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太阳能应用等方面提出建筑节能要求,从严控制使用玻璃幕墙,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核查;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环节关,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实行现场热工性能检测制度;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建设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开发项目进行节能公示,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