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制度的通告
(淮政发〔2009〕63号)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制度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下列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氟乙酸钠、毒鼠强、毒鼠硅。
第二条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下列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第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下列兽药: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己烯雌酚、氯霉素及其盐和酯制剂,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氨苯砜、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安眠酮及其制剂,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烯)、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各种汞制剂。
第四条 禁止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下列兽药: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氯丙嗪、地西泮(安定)、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和制剂。
第五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下列兽药: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雌二醇、戊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碘化酪蛋白、盐酸异丙嗪、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抗生素滤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