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我市乡镇卫生院改造工程建设有关规费的通知
(韶府办〔2008〕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精神,降低我市乡镇卫生院改造工程成本,加快改造步伐,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我市乡镇卫生院改造任务,市政府决定减免我市乡镇卫生院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减免办法,确保我市乡镇卫生院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附件:韶关市乡镇卫生院改造工程减免规费项目表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韶关市乡镇卫生院改造工程减免规费项目表
序号
| 减免规费项目
| 主管或收费单位
| 减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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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乡规划部门
|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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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防异地建设费
| 人防办
|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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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
| 环保部门
| 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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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 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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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 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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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质量检测费
| 工程质量监督站
| 减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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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雷设施检测费
| 气象部门
| 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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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白蚁防治费
| 建设部门
| 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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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决算审核费
|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 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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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征地及招投标等公告费
| 新闻单位
| 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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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 国土部门
| 收取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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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定额测定费
| 定额站
| 减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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