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管理职责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8〕36号)
市辖三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要求,为更好地把创卫整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确保顺利通过省级考核和国家专家组暗访,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和部门职能,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占道经营的处置
对占用机动车道经营的和占用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乱停放车辆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取缔;对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骑楼下)经营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取缔;对经批准实行分时、定点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谁批准谁收费由谁管理,并实行许可准入。对未经批准以及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一律由收费(批准)部门取缔。
二、关于对农贸市场的监管
工商行政部门是农贸市场的监管部门。对经过审批设置的农贸市场,工商行政部门应实施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对应纳入食品卫生前置审批(含应取得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熟食,由卫生部门实施许可后方可入场经营;不需要卫生许可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市场开办者(即业主)应遵守有关规定办市场;对违规办市场的,工商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应督促市场开办者完善市场内环卫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健全保洁管理机制;市场开办者(即业主)应加强保洁管理,确保场内干净整洁。
三、关于对发廊的监管
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89号)要求,对从事色情服务的发廊,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正当经营按摩的,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对既经营美容美发(器具齐全)又有按摩项目的,由卫生、工商部门分别实施卫生许可和登记管理。
四、关于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