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8〕37号)
市辖三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9日
韶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推动全市各有关单位切实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卫工作总体部署和《关于切实抓紧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共性工作的通知》(韶市办联[2007]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
(三)阶段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原则;
(四)检查考评与工作指导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范围
(一)重点责任单位: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二)其它市直单位及中省驻韶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抓紧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共性工作的通知》(韶市办联[2007]66号)所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创卫创园工作指挥部《2008年韶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改工作方案》(韶创卫创园[2008]1号)所列任务,以及市创卫创园工作指挥部提出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检查考核按市辖三区、创卫重点责任单位、其它市直单位及中省驻韶单位分类进行。
(二)市创卫创园办组织对各区、各部门及中省驻韶单位的创卫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阶段检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创卫创园工作指挥部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