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创卫工作检查考评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8〕38号)
市辖三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各责任单位认真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任务,全面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顺利通过省级考核鉴定和国家暗访,早日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在市直创卫责任单位中实施创卫工作检查考评。为确保创卫工作检查考评的落实,现就做好创卫工作检查考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街道办(镇)和社区居(村)委创卫工作检查考评的职责。街道办(镇)、社区居(村)委在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根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街道办(镇)和社区居(村)委全面履行辖区内创卫工作的检查监督责任。
二、各区街道办(镇)和社区居(村)委要高度负责,结合本辖区内创卫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检查监督。社区居(村)委要根据市创卫创园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的13项检查监督内容,在辖区内做好调查模底,建立资料档案;街道办(镇)在检查监督中要做到细化安排,把检查监督的任务落实到每个街道办(镇)干部;每次检查监督要有统计记录;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并当天将整改意见书面报告市直或区直有关责任部门;书面报告要留存底稿,以便查验。
三、市直或区直各责任部门接到街道办(镇)或社区居(村)委的书面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整改,不得推诿。如报告反映的问题重大,需多个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由区政府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确保整改到位。要通过强化街道办(镇)和社区居(村)委的检查监督职能,推动责任单位落实整改,从而形成创卫工作合力,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对街道办(镇)和社区居(村)委的创卫工作检查考评,由市创卫创园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指挥部办公室每次抽查一个街道办(镇)或社区居(村)委,按照《市区街道办(镇)、社区居(村)委创卫工作检查考评表》进行考评量分,考评结果作为所在区的考评成绩,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通报。在检查考评中发现存在问题,属街道办(镇)或社区居(村)委没有履行检查监督职能,检查监督缺位的,扣街道办(镇)或社区居(村)委的分值;街道办(镇)或社区居(村)委有书面报告(资料记录),属市直或区直责任单位整改不到位的,扣相关单位分值。因整改不落实,对创卫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中共韶关市纪委、韶关市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创卫工作中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区也可参照《检查考评表》在区内组织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