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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韶关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二)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1、清扫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人行道侧石、道路两侧的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无明显污迹、积尘,无破损和乱张贴的要求。
  2、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机动车道及绿化带两件相邻垃圾的距离( M)

非机动车道两件相邻垃圾的距离( M)

一级

150

120

二级

120

80

三级

80

60

四级

60

60


  (备注:“两件相邻垃圾的距离”是指相邻两个垃圾点的最小距离。)
  3、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及涵洞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4、洒水车冲洗道路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污迹的要求。
  5、步行商业街每天至少一次洗刷路面,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痰迹、无香口胶污迹、无陈积泥沙、余泥、侧角石无污迹、无积沙的要求。
  (三)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1、清扫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一次普遍清扫(称为普扫),具体次数根据需要而定;步行商业街每天至少两次普扫。
  2、一、二级首次普扫在7时00分前完成,三、四级可在7时30分前完成。
  3、保洁时间:一、二级道路7时00分至24时00分的17小时保洁;三、四级道路7时30分至20时30分的13小时保洁;保洁时间内,有保洁人员采用人工或机械的办法进行巡回保洁,维持道路清洁;步行商业街的保洁时间与步行商业街开放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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