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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韶关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韶关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08〕141号)


浈江、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城管局制定的《韶关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一日

  韶关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水平,构建文明、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 道路的清扫和保洁
  (一)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和等级。
  1、道路保洁范围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高架路、快速路、步行商业街、交通岛、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等公共场所的地面。
  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不少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所在路段;步行商业街。

4、平均人流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6、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二级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4、有固定公共线路的路段。

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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